(2013年7月1日通过)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学生社团校外活动的管理和指导,依据上级相关部门及学校有关规定,现依照《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大学生社团管理条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学生社团(以下简称“社团”)参照《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大学生社团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社团校外活动,是指社团在学校校园地理范围(包括雁塔校区、幸福校区、草堂校区)之外进行的活动。
第一章 校外活动的申请
第四条 社团进行校外活动之前,须提前一周向西安建筑科技大学社团联合会(以下简称“社团联合会”)提交申请书和活动计划书,经校团委批准后方可进行。活动结束后,社团负责人必须及时向社团联合会及时上交详细的活动总结、财务报告以及活动安全情况的书面报告。未经批准,社团不得开展任何形式的校外活动。
第五条 申请社团须随计划书一并提交参加校外活动的社团成员的详细名单及联系方式、社团指导教师意见、指导单位意见(加盖公章)等;如活动需在校外过夜的,还须提交成员所在院(系)党委(党总支)书面意见并加盖公章。否则,校团委不予办理审批事宜。
第六条 活动计划书内容须包括活动内容、目标地情况介绍、人员组成、活动时间表、活动经费预算、经费来源、安全预案、应急处置方案等。
第七条 校外活动对参加成员人身安全有潜在威胁的,还须附有潜在危险分析及安全应急方案、医药救护计划、后勤保障计划以及参加成员家长的书面同意书。在校外从事有较高风险性活动的社团须制定本社团关于降低风险至最低限度的相应技术性措施,并报校团委批准,校团委根据情况需要要求其召开有校内外相关部门领导、专家参加的答辩会。批准成行前,校团委须监督每位参加成员购买保险并与每位活动参加者个人签订《安全责任协议书》,方可准许其开展活动。
第八条 两个及以上社团联合进行校外活动的,必须事先向社团联合会提交社团联合活动的申请和预算报告,经校团委批准后,方可着手进行准备工作。准备工作完成后,由主办活动的社团负责人将联合活动方案提交校团委审查,经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九条 社团举办有外籍或港澳台籍人员参加的校外活动,必须经校国际交流合作处(港澳台办公室)同意,并报校团委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十条 若社团在校外活动中需要使用“西安建筑科技大学”标识或以“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名义活动,须通过校团委向校长办公室提交申请,经批准后,方可使用。
第十一条 凡校外单位邀请社团进行校外活动的,校外单位应首先与社团联合会取得联系,经校团委批准后,社团方可接受邀请并参加活动,社团无权在未经校团委批准的情况下擅自接受邀请。否则,一切后果由社团自行承担。
第二章 校外活动的管理
第十二条 凡社团在西安地区以外进行活动的,若社团提出请求,校团委可视情况为社团该次校外活动安排领队老师,并组织相关的教育与培训。
第十三条 社团在校外活动中,其主要负责人应每天主动与校团委保持联系,不得隐瞒和谎报情况。
第十四条 凡出现下列情形者,校团委有权命令社团校外活动立即停止并返校:
(一)进行与申请内容无关的活动。
(二)进行或配合进行以营利为目的的商业性活动。
(三)擅用指导单位或其它组织的名义开展活动。
(四)校团委认为必要的其他情况。
第十五条 社团进行校外活动时,须与当地政府机构、群众组织等和睦相处,尊重当地民俗习惯,不得有损害学校形象的行为。
第十六条 社团在校外活动时,如接受媒体采访,所谈内容必须限制在本次活动内容范围之内,不得发表任何与国家政策、法律法规、学校管理条例相悖或任何损害学校声誉的言论。
第十七条 如社团违反上述办法,校团委将依照《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大学生社团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对社团和相关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情形严重者将报请学校相关部门给予校规校纪处分。
第三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适用于西安建筑科技大学校内所有学生社团。凡以前规定和本条例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九条 本办法的修改、变更、解释权归共青团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委员会。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3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