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7月1日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体现不同学生社团的活动质量、服务水平和该学生社团成员的满意程度,进一步促进我校大学生社团的发展,加强对大学生社团工作的日常管理,更好地引导学生积极参加社团活动,繁荣社团文化,促进大学生社团健康、有序发展,依照《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大学生社团管理条例》,结合我校社团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经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学生社团联合会(以下简称“社团联合会”)批准登记、正式成立的大学生社团(以下简称“社团”)以及经各院(系)批准、在社团联合会登记、正式成立的院(系)级社团均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 社团星级评定和年度评优均在共青团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团委”)的统一指导和监督下,由社团联合会组织实施,每学年评选一次。社团联合会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开展社团星级评定和评优工作,并接受所有社团和社团成员的监督。
第二章 星级评定与管理
第四条 依照社团的年度表现,根据本评定办法的量化指标,将我校社团依次划分为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二星级和一星级,其中五星级为最高等级,三星级为校级达标等级,二星级为院(系)优秀级社团,一星级包括所有需要整改和正在整改的社团。
第五条 每学年各社团应按照《西安建筑科技大学星级社团评定指标和等级标准》按期向社团联合会提交相应的书面材料。
第六条 在社团星级评定过程中,社团联合会应广泛征求社团成员和在校学生的意见。
第七条 《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大学生社团星级评定指标和等级标准》所包括的评分项目得分共分A、B、C三个档次,计分情况均是指每个评选周期内,该周期外所获得的荣誉或处分不在其内。
第八条 社团星级评定指标的常规评比项目共包括7个一级指标,18个二级指标和28个主要观测点。每个主要观测点得分均为A、B、C三个等级,A≥24,C=0为五星级社团;A≥20,C≤1为四星级社团;A≥16,C≤2为三星级社团;A≥14,C≤3为二星级社团;C≥5的为一星级社团。
第九条 社团联合会将定期公布社团星级评定结果,并进行表彰并颁发星级证书。星级证书由社团联合会制作,有效期为一个评比周期。
第十条 社团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社团联合会有权勒令该社团降低其星级,每次降低星级,直至注销。被降低星级的社团,一年内不考虑提高其星级,同时换发相应星级的星级证书:
(一)连续一个月无正式负责人和组织机构与社团联合会联系。
(二)活动范围和内容与社团宗旨、章程相违背。
(三)不接受有关部门的管理、指导和监督。
(四)财务方面出现较大差错和混乱。
(五)社团成员盗用社团名义开展活动,社团负责人未及时有效加以制止,造成严重后果。
(六)出现其他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学校有关规定的行为。
(七)活动中由于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原因发生事故或造成严重后果。
第十一条 如社团星级考核连续两次未达到二星级标准,则取消校级社团的资格。
第十二条 已取得星级的社团,如有更名、分立、合并等变更事宜,应按本评定办法重新进行申报,并交回原星级证书。星级社团如发生撤销,在注销登记后,应向社团联合会交回星级证书。
第十三条 在评定中提供虚假材料者,取消参评资格,并根据情节严重程度,降低社团星级。
第十四条 入选星级社团的社团,在当选期间享由以下权利:
(一)五星级社团为学校重点建设的校级品牌社团,有资格代表学校参加与本社团性质有关的各种类型的大型社团活动和赛事。
(二)五星级社团每学年按照社团实际参加活动成员人均30元的标准给予活动经费支持;四星级社团每学年按照社团实际参加活动成员人均20元的标准给予活动经费支持;三星级社团每学年按照社团实际参加活动成员人均10元的标准给予活动经费支持。由学校统一安排的特大型活动不受此限制。
(三)在校团委指导下,由社团联合会建立各星级社团成员注册档案,并进行动态管理,每季度对各社团成员进行核查。
(四)各星级社团从社会引入的合乎规定的专项活动赞助经费,由校团委视情况给予不低于10%的配套资金支持。
(五)在同等条件下,各星级社团负责人及其成员在学生干部培训,评选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共青团员等荣誉上给予优先考虑。
(六)各星级社团负责人及其成员在参加由校团委统一组织的社会实践活动、红色主题活动等方面享有优先权。
第三章 社团评优
第十五条 为树立典型,表彰先进,进一步调动社团的积极性,不断推动社团工作的发展,使社团在推进素质教育和服务学生成才的过程中发挥出积极的作用,将对优秀社团进行评优表彰。
第十六条 奖项设置
(一)优秀学生社团
(二)十佳优秀学生社团
(三)优秀学生社团指导教师
(四)优秀学生社团干部
(五)社团活动积极分子
第十七条 十佳优秀学生社团评选
(一)评选条件
(1)遵守《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大学生社团管理条例》及相关规章制度,经社团联合会评定为三星级及以上级别的社团。
(2)社团具备一定人数规模,注册成立时间须满一年,注册登记及时。
(3)社团机构和制度健全,且运作高效;有指导单位,且指导教师定期对社团领导班子和活动进行指导,指导效果显著。
(4)社团活动设计符合学校发展目标和学生综合素质提高的要求,活动内容积极、健康、向上,形式新颖;有相对固定的活动周期,有相当影响力的自属品牌活动。
(5)社团有网站或博客,且运行规范,浏览量较大;社团活动在校外、校内媒体上均有报道,有较大的影响力。
(6)社团主要负责人年度内无违纪和必修课成绩不及格现象。
(二)评分标准(满分100分)
(1)负责人品学兼优,组织能力强,群众基础好。(满分5分)
(2)机构健全,制度完备,队伍团结,与业务指导单位及业务指导老师联系紧密。(满分5分)
(3)财务管理及档案管理科学有序。(满分15分)
(4)活动开展有特色,有创新,有影响,有实效。(满分20分)
(5)社团的网络建设,校内外媒体(报刊杂志、网络及广播电视等)对本社团的宣传报道。(满分10分)
(6)模范遵守《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大学生社团管理条例》。(满分5分)
(7)现场答辩。(满分40分)
(三)评选程序
(1)社团向社团联合会递交自评材料。自评材料应包括社团章程及其它规章制度、组织机构成员名单、年度工作计划及总结、业务指导单位及指导老师推荐意见、社团活动声像材料等。
(2)社团联合会依据自评材料对社团进行初选。
(3)初选通过的社团选派两名同学参加由社团联合会组织的复选答辩。
(4)通过复选答辩的社团参加现场答辩。
(5)网上公示并对获奖社团予以表彰。
第十八条 优秀学生社团的评选条件、评分标准和评选程序可参照“十佳优秀社团”评选,条件可适当放宽。
第十九条 优秀学生社团指导教师评选
(一)评选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
(2)热心社团工作,积极指导、参与社团活动,业绩良好。
(3)所指导的社团在年度内开展了在校内外具有广泛积极影响的社团活动的指导者,该指导教师可被优先推荐。
(4)所指导的社团被评为本年度“十佳优秀学生社团”或“优秀学生社团”。
(二)评选办法及程序
(1)社团召开会员大会讨论通过推荐人选。
(2)社团负责人填写《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大学生社团优秀指导老师推荐表》,同时上交相关事迹材料(1500字左右)以及其它相关材料。
(3)社团联合会邀请相关部门以及学生组织人员进行评选。
(4)网上公示。
(5)颁发获奖证书。
第二十条 优秀学生社团干部评选
(一)评选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
(2)在社团组织或社团联合会担任主要干部半年以上。
(3)学习成绩优良,年度内无违纪和必修课成绩不及格现象。
(4)组织观念强,能团结同学,有较好的群众基础。
(5)熟悉社团工作,模范遵守各项社团管理规定,工作能力强,踏实勤奋,恪尽职守,工作业绩突出。
(二)评选办法及程序
(1)社团召开会员大会讨论通过推荐人选。
(2)社团负责人填写《西安建筑科技大学优秀学生社团干部申报表》,同时上交相关事迹材料(1500字左右)以及其它相关材料。
(3)社团联合会邀请相关部门以及学生组织人员进行评选。
(4)网上公示。
(5)颁发获奖证书。
第二十一条 社团活动积极分子评选
(一)评选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
(2)加入社团组织或社团联合会半年以上。
(3)年度内无违纪和必修课成绩不及格现象。
(4)热爱社团工作,积极组织、参与社团活动,表现突出。
(5)大胆创新,勇于提出合理化建议、意见。
(二)评选办法及程序
(1)社团召开会员大会讨论通过推荐人选。
(2)填写《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学生社团活动积极分子申报表》,同时上交相关事迹材料(1500字左右)以及其它相关材料。
(3)社团联合会邀请相关部门以及学生组织人员进行评选。
(4)网上公示。
(5)颁发获奖证书。
第二十二条 出现以下情况之一者,取消该社团及个人的评优资格。
(一)举办的活动违反法律或学校相关规定的。
(二)不服从校团委、社团联合会管理的。
(三)组织机构涣散,六个月内无任何活动的。
(四)在每学期规定时间内不按时注册的。
(五)进行与社团宗旨或与学生身份不符的行为的。
(六)受到处分的社团,不能参与本年度评选。
(七)被取缔后重新建立的社团及新成立的社团,一年内不得参加评选。
(八)每学期社团财务、账目混乱,上报的活动总结和财务情况有虚假行为的。
(九)其他不符合《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大学生社团管理条例》的行为。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在校团委的统一指导和监督下,由社团联合会具体组织实施,每年五月份进行评选,每学年评选一次。
第二十四条 各社团对星级评定及评选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间直接向社团联合会提出书面异议。由校团委分管社团工作的副书记会同相关老师、社团联合会进行调查审议并提出处理意见。对该意见仍然不服者,可再次提出异议并提交校团委书记办公会审议。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的修改、变更、终解释权归共青团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