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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大学生社会实践管理办法(暂行)
    编辑:李彦毅      发表时间:[2013-07-10]       阅读:

    (2013年7月1日通过)
    为进一步加强对我校社会实践活动的组织、领导、管理和考核,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部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中发[2004]16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社会实践的意见》(中青联发[2005]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社会实践是高等学校实践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思想政治教育的重要形式,是培养大学生综合素质、锻炼学生的实际工作能力,是学生投身社会,接触社会,了解社会从而服务社会的重要途径之一,是大学生深入基层,深入实际,深入群众的有效方式。

    第二条 社会实践活动是课内教学、校内教育的有益延伸和必要补充,是加强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增强学生实践能力,提高学生综合素质,促进学生健康成长成才的重要途径。

    第三条 社会实践活动是指在寒、暑假和平时课余时间,学生有组织进行的规定学习课程以外的学术科技、社会服务、考察调研、就业实践等深入社会、了解国情、接受教育和锻炼,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提供服务等活动的总称。

    第四条 我校大学生社会实践的总体要求是: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以提高大学生的思想政治素质和专业技能为目标,以稳定的社会实践基地为依托,坚持社会实践与课堂教学并重、与学生就业择业相结合,采取灵活多样的实践方式,使大学生在实践中受教育、长才干、做贡献,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努力成长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五条 我校大学生社会实践工作的原则是:坚持育人为本,牢固树立实践育人的思想,把提高大学生思想政治素质作为首要任务;坚持理论联系实际,提高社会实践的针对性、实效性、吸引力和感染力;坚持课内与课外相结合,校内与校外相结合,集中与分散相结合,努力把思想政治教育贯穿于社会实践的全过程;坚持受教育、长才干、做贡献,推动大学生社会实践长期健康发展;坚持整合资源,调动校内外各方面工作的积极性,努力形成我校大学生社会实践的良好局面。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六条 大学生社会实践活动由共青团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委员会统一领导。学校成立“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大学生社会实践活动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组长由校团委书记担任,副组长由校团委分管社会实践工作的副书记担任,成员由各分团委(团总支),各级研究生会、学生会,大学生社团联合会的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校团委。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全校学生社会实践的规划、领导、组织、协调工作,制定全校支持学生社会实践的政策和具体办法。
    (二)负责组建学生社会实践的工作机构,理顺从学校到院(系)的社会实践二级管理体制,保证社会实践成果评审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三)负责学生社会实践经费的落实,建立多种形式的投入保障机制。
    (四)建立社会实践与专业学习、服务社会、勤工助学、择业就业、创新创业相结合的管理体制。把社会实践纳入学校教育教学总体规划和教学大纲,规定学时、学分,对学生参加社会实践提出时间和任务要求。制定行之有效的考核办法和激励机制。
    (五)制定鼓励政策,把党政干部、辅导员、班主任、专业教师参与和指导社会实践计入工作量,作为晋职晋级考评的重要依据,充分调动干部、教师参与社会实践的积极性。
    (六)建立相对稳定的学生社会实践基地。社会实践基地建设是社会实践活动逐步规范化、制度化的必然要求,是深入开展社会实践活动的关键环节。要结合我校自身实际,建立一批融产、学、研等于一体的综合育人基地,并定期评选和表彰大学生社会实践示范基地和优秀基地。
    (七)加强对学生社会实践的宣传。通过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新闻媒体,深入宣传报道学生社会实践,为学生社会实践营造良好氛围。推进学生社会实践网站建设,构建社会实践网络工作平台。
    (八)加强安全教育,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及安全预案,确保师生参加社会实践安全。
    (九)负责学生社会实践的交流总结和表彰奖励。

    第七条 学校成立“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大学生社会实践活动指导委员会”,负责学生参加社会实践的培训和社会实践成果的评审。指导委员会由相关部门负责人和专家组成。

    第八条 “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大学生社会实践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主要职责:
    (一)负责对“三下乡”、“四进社区”等社会实践活动专项经费的管理。
    (二)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事务。
    (三)负责对“三下乡”、“四进社区”等社会实践活动的组织、协调等工作。
    (四)将学生社会实践活动列入共青团工作考核评估体系,突出学生社会实践活动的重要地位。
    (五)指导学生会、研究生会、社团联合会等学生组织发挥积极作用,积极参与社会实践活动,开办社会实践培训班,加强同兄弟院校及院(系)之间的交流与合作。
    (六)负责社会实践活动的制度建设,组织制定社会实践成果评审办法、成果展示方案、表彰方案、培训交流办法、安全预案等规章制度。
    (七)组织开展社会实践理论研究,指导社会实践深入开展。
    (八)组织召开学生社会实践的总结表彰大会。

    第九条 院(系)成立学生社会实践活动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工作小组”),组长由分团委(团总支)书记担任,副组长由分团委(团总支)主管社会实践工作的副书记担任。办公室设在分团委(团总支)。“工作小组”主要职责包括:
    (一)在“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把动员学生积极参加社会实践作为重要任务,营造实践育人的良好环境。
    (二)制定本院(系)学生社会实践的整体规划,采取措施,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物质条件,在保证每个学生在大学期间都要参加社会实践的同时,重点抓好一个或多个实践团队,实现社会实践的普遍参与性和个别精品性的结合。
    (三)把学生社会实践与教师社会实践结合起来,鼓励、动员专业教师、辅导员、班主任参与、指导学生社会实践,建立学生社会实践活动培训制度、课题库和人才库,落实学校对干部、教师参加和指导社会实践的鼓励政策。
    (四)建立相对稳定的学生社会实践基地。主动与城市社区、农村乡镇、爱国主义教育基地、企事业单位、部队、社会服务机构等联系,本着合作共建、双向受益的原则,从地方建设发展的实际需求和学生锻炼成长的需要出发,建立多种形式的社会实践基地,长期坚持,使学生受锻炼,当地见效益。
    (五)加强安全教育,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并落实安全预案,确保师生参加社会实践的安全。
    (六)加强对学生社会实践的宣传。积极联系新闻媒体,深入宣传报道学生社会实践,为学生社会实践营造良好氛围。
    (七)及时对本单位学生社会实践的进行总结与表彰奖励。

    第三章 社会实践的主要内容和载体

    第十条 我校大学生社会实践的内容主要有社会调查、生产活动、志愿服务、公益活动、科技发明等。
    (一)围绕经济社会发展重要问题,深入城乡各地、部队、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开展社会考察和社会调查活动。内容主要包括参与实践实地调查、专题考察、参观访问、追踪调查、人物专访等形式。
    (二)培养大学生劳动观念和服务奉献精神的生产劳动和社会服务。广泛开展社区服务、扶贫济困、帮孤助残、环境保护、医疗保健、法律宣传,社区援助等社会活动。
    (三)提高大学生科学素养和创新能力的科技服务活动。面向城镇社区、乡镇企业,结合所学专业,发挥专业技术特长,在教师的指导下开展科技攻关、科技成果推广、科技咨询、技术服务、科普宣传等活动,使科学技术为现实生产服务。
    (四)在寒暑假集中开展的文化、科技、卫生“三下乡”和科教、文体、法律、卫生“四进社区”活动。深入城镇社区和农村,开展文化培训宣传、文化辅导、科普讲座、支教扫盲、文艺演出等活动,服务社区和乡村的两个文明建设。
    (五)公益劳动和文明共建活动。深入社区开展敬老助残帮困服务,特殊家庭教育服务、社区事务服务、社区公益事业服务等活动;立足校园,开展公益劳动,承担力所能及的学生事务等工作,开展创建文明寝室、文明就餐环境和文明校园为主的创建活动;与企业、部队、科研院所、乡村、居民委员会等单位开展各种形式的文明共建设活动。

    第十一条 我校大学生社会实践包括以上形式在内的各种社会实践活动,由校团委负责实施。主要组织形式有:
    (一)利用假期,学校统一组织的集中团队活动和相对分散的团队活动。
    (二)利用课余时间和假期学生个体在学校家乡附近分散实践活动。
    (三)课余组织开展志愿者社区援助活动等。
    (四)其他集中组织的团队或小组实践活动。

    第四章 社会实践活动的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各级团学组织要从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培养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所需人才的战略高度,深入、扎实地组织开展好社会实践活动。切实加强对社会实践活动的领导,组织社会实践团队的院(系)要在学生自愿的基础上,择优筛选组队,并选派得力干部和专业教师带队。

    第十三条 学生的社会实践活动的方式与内容可以多样,学生可参加校团委及院(系)组织的团队实践活动,也可由院(系)管理、学生自主回到家乡及其他地区开展以社会调查、科技普及、生产劳动等为主要内容的社会实践活动。

    第十四条 学生应明确了解社会实践的目的、意义和内容,了解社会实践的具体方案。在实践过程中应严格遵守纪律及实践单位的相关管理规定,尊重当地风俗民情,认真按计划完成实践任务。

    第十五条 实践过程中,各团队和个人要根据活动主题进行,扎实工作,明确意义,讲求实效;要树立责任意识和“安全第一”思想。实践过程中,参与人员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外出与安全管理相关规定,遵守公共秩序,维护社会公德,积极制订安全预案和防范措施,防止意外事故发生,并积极维护学校的声誉。

    第十六条 社会实践基地是社会实践深入开展、取得实效的重要载体,各院(系)和各部门要主动联系,本着优势互补、合作共建的原则,积极推进大学生社会实践基地建设。按互惠、互利的原则签订有关合同,形成固定的实践基地,定期派团队去开展活动。大学生社会实践基地应与实习基地建设统筹考虑。

    第十七条 各院(系)要根据年度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重点和不同年级、专业大学生的具体情况,精心设计、周密安排大学生参加“三下乡”和“四进社区”活动。各分团委(团总支)要根据计划负责具体组织实施。本、专科生和研究生在校期间至少参加一次“三下乡”和“四进社区”活动,开展活动的时间不少于两周,并在开学初,以团支部、班级为单位进行总结交流。

    第十八条 学校重点扶持带有科研选题和去老、少、边、穷地区以及跨院(系)跨年级的实践团队。省级及以上重点团队根据需要组队。各校级团队、院(系)级团队以及社团团队每支队伍原则上10~20人,实践团队成员可跨年级、跨专业、跨院(系),每个团队原则上要有一位项目指导老师以及一名带队老师。

    第十九条 为了更好地指导实践,在实践过程中做到有目的、有计划,各团队应根据自身情况制定相应的实践方案,并自行联系有关单位。实践方案要求具体化、专业化、书面化。实践团队实行申报制,由实践团队填报社会实践立项申报书,经所在院(系)对实践项目进行论证并做出基本评价、由院(系)统一上报校团委。跨院(系)、跨学科的项目由团队负责人所在院(系)负责该项目的申报。校团委将组织专家评审,择优予以资助。

    第二十条 社会实践活动结束后,学生需向院(系)或相关职能部门提交不少于1500字的社会实践报告。院(系)或相关职能部门应及时进行社会实践活动总结并向校团委提交总结报告。

    第二十一条 院(系)应加强档案管理,及时将社会实践活动登记表、社会实践报告和社会实践工作总结等相关材料规范存档。

    第二十二条 各院(系)要把学生社会实践活动作为学生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来抓,高度重视,精心组织,确保实效。实践过程中,注意积累有关素材,写好实践日记,积极与新闻媒体联系,撰写新闻报道材料,并及时将有关情况报送校团委。

    第二十三条 要大力加强社会实践活动成果的宣传。校报、校广播台、电视台、网络等校内媒体,在特定时间内,将开辟社会实践活动专栏或专题节目。各级团学组织也要利用网络、板报等形式,对社会实践活动成果进行广泛宣传。活动结束后要及时做好总结工作,通过汇报、座谈、演讲、评比等方式,进一步深化社会实践活动的成果

    第五章 经费来源及管理

    第二十四条 校团委每年拿出专项资金作为大学生社会实践专项经费,用于大学生社会实践活动。经费来源采取学校、院(系)和个人共同出资的方式筹集实践经费。另外,积极寻求、争取社会各界的支持和赞助,扩大经费来源。

    第二十五条 社会实践专项经费在“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使用,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管理。

    第二十六条 学校设立社会实践专项经费的主要用途包括:资助立项的重点和一般社会实践项目;奖励优秀社会实践团队、个人、优秀报告和优秀指导教师;为社会实践重点团队购买统一的服装、配备社会实践的装备等开支。

    第二十七条 社会实践经费要专款专用,“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经费使用进行监督管理,并定期向“领导小组”汇报经费使用情况。

    第二十八条 对于虚报实践经费的团队和个人,一经核实,学校不再考虑予以资助,并视情节轻重进行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作虚假活动策划或没有开展暑期实践活动的,校团委将追回先期拨付的经费,并追究当事人的相关责任。

    第六章 考核、奖励与表彰

    第二十九条 本科生每年参加社会实践活动时间不少于10天,研究生和专科生不少于15天。学生参加社会实践活动要认真填写《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大学生社会实践活动登记表》,由所在实践单位签署意见,并完成一篇字数不少于1500字的具有一定质量的活动小结或调查报告,经班主任或辅导员评定意见后交所在院(系)团委(团总支)审核,并将成绩报校团委备案。

    第三十条 社会实践活动结束后,学校将根据各院(系)上报材料,结合各单位开展社会实践的实际情况进行审核,并评选出各团体奖项和个人奖项,并择优上报团省委评优。

    第三十一条 各院(系)组织学生开展社会实践活动情况是学生和共青团工作考评的重要依据之一。社会实践活动参加率低于95%的团支部、班级不得参加校级“红旗团支部”、“先进班级”的评比,参加率低于95%的分团委(团总支)不得参加校级“红旗团委”的评比。

    第三十二条 社会实践指导教师同一时间只能负责一个团队指导工作,并按照相关规定计算工作量和指导工作劳酬,参加“社会实践优秀指导教师”评选。培育大学生社会实践基地、实践课题策划辅导、批改实践调查报告等工作也按照相关规定计算工作量。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的修改、变更、解释权归共青团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委员会。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3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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