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7月1日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学生社团出国出境活动的管理和指导,依据上级相关部门及学校有关规定,依照《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大学生社团管理条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大学生社团(以下简称“社团”)须符合《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大学生社团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出国出境,包括离开中华人民共和国至其他国家和离开中国大陆至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进行的社团活动。
第二章 出国出境的申请
第四条 社团进行出国出境活动,在办理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出国出境申请手续时须提前两周向共青团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团委”)校团委和校国际交流合作处(港澳台办公室)提交申请计划书和活动经费预算报告,全部活动方案经两部门批准后方可执行。活动结束返回学校后,社团负责人必须向校团委及时上交详细活动总结、财务报告。
第五条 申请社团在提交活动计划书时须附上以下材料:邀请函及国内或校内相应主管单位的意见书、参加出国出境活动的社团成员的详细名单及联系方式、成员所在院(系)党委(党总支)意见、社团指导单位意见(加盖公章)、指导教师意见等。否则,校团委和国际交流合作处(港澳台办公室)不予办理审批相关事宜。出行前,须向校团委提交经批准的《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学生出访申请表》,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出国、赴港澳、赴台湾地区任务批件等文件的复印件备案。
第六条 活动计划书内容需包括活动内容、人员组成、出访地情况介绍、活动时间表等。
第七条 校团委原则上不批准社团出国出境参加对成员人身安全有潜在威胁的活动。
第八条 两个及以上社团联合进行出国出境活动,必须事先向校团委提交社团联合活动的申请和预算报告,经批准后,方可进行本办法第四、第五条规定的准备工作。
第九条 若社团在出国出境活动中需要使用“西安建筑科技大学”标识或以“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名义活动,须通过校团委向校长办公室提交申请,批准后方可使用。
第十条 凡受国外境外单位邀请进行出国出境活动的,社团应及时上报向校团委,由校团委研究决定是否接受邀请。社团无权在未经校团委批准的情况下擅自接受邀请。否则,一切后果由社团承担。
第三章 国外境外活动的管理
第十一条 若社团提出申请,校团委可视情况为社团出国出境活动安排领队老师。
第十二条 社团在国外境外活动过程中,应与校团委保持密切联系。
第十三条 凡出现下列情形者,校团委有权责令社团国外境外活动立即停止并返校。
(一)进行与申请内容无关的活动。
(二)进行违反有关外事规定的活动。
(三)进行或配合进行以营利为目的的商业性活动。
(四)盗用指导单位或其他组织的名义开展活动。
(五)校团委认为必要的其他情况。
第十四条 如遇紧急情况或突发事件,社团应及时与我国驻外使领馆以及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当地校友会取得联系,寻求帮助。
第十五条 社团进行境外活动时,须与当地接待单位、政府机构、群众组织等和睦相处,尊重当地民俗习惯,不得有损害国家和学校形象的行为。
第十六条 社团在国外境外活动时,如接受媒体采访,涉及内容应严格限制在本次活动内容范围之内,不得发表与国家政策、法律法规、学校管理条例相悖及损害国家和学校声誉的言论。
第十七条 如社团违反上述办法,校团委将依照《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大学生社团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对社团和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并报请学校相关部门进一步处理。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适用于西安建筑科技大学校内所有学生社团。凡以前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九条 本办法的修改、变更、解释权归共青团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委员会。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3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