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学生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学生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译名:Xi'an University of Architecture and Technology Students' Union)是中共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委员会领导、共青团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委员会和陕西省学生联合会指导下的西安建筑科技大学的主要学生组织,是学校联系广大同学的桥梁和纽带,是尊重学生主体地位、完善学校内部治理结构的重要方面。
第二条 本会作为团体会员参加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和陕西省学生联合会。
第三条 本会以全心全意服务同学为宗旨。
第四条 本会的基本任务:
(一)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加强对同学的政治引领为根本,以全心全意服务同学为宗旨,引领青年学生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不断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努力成长为有理想、敢担当、能吃苦、肯奋斗的新时代好青年;
(二)在校党委领导、校团委和省学联指导下,依法依规及时向同学传达党的声音和主张,引导广大同学自觉把个人理想融入到党和人民的共同奋斗之中,成为热爱祖国、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要求的高层次人才,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努力奋斗;
(三)发挥好学校与同学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积极听取、收集同学在教育教学、成长成才、生活服务、权益维护等方面的普遍诉求和现实困难,及时向学校反馈,帮助有效解决,坚持从同学中来,到同学中去;
(四)组织开展健康有益、丰富多彩的校园文化活动,致力校园精神文明建设,努力提高同学综合素质,促进同学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五)指导二级分会工作,持续完善“校-院-班”三级联动工作格局,重点从组织建设、队伍建设、制度建设、工作开展及考核等方面,加强对学院二级分会的指导、联系与帮助;
(六)坚持从严治会,严格依章依规管理和从严教育,规范学生会工作人员的产生和配备,强化群众意识、责任意识和奉献意识,以实际行动做广大同学的表率。
第五条 本会在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所允许的范围内开展工作。
第二章 会员
第六条 凡具有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学籍的全日制在校本科生,承认本会章程,均为本会会员。
第七条 会员的基本权利:
(一)在本会内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通过正当途径和方式对本会进行监督,并提出建议、质询及批评;
(三)有权参加本会组织开展的各项活动;
(四)对于本会做出的决定有不同意见时,在坚决执行的同时有保留意见和向有关部门反映的权利;
(五)有按照本章程规定的民主程序讨论、决定本会事务,参与组织本会活动的权利;
(六)会员在学习、生活等方面遇到困难时,有权请求本会帮助;
第八条 会员的基本义务: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在重大问题上政治立场坚定、旗帜鲜明。
(二)自觉遵守国家宪法和其他法律、法规,遵守校纪和校规,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三)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支持本会的工作,维护本会的荣誉。
(四)勤奋学习,刻苦锻炼,积极进取,注重实践,全面提高自身的素质;
第三章 组织和职权
第九条 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一)本会的各级组织均应民主选举产生;
(二)本会的各级组织一律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负责相结合的原则。
第一节 校级学生代表大会
第十条 校级学生代表大会是学生会组织的最高权力机关,全校同学通过学生代表大会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治理和监督。学生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当选代表参加方能召开。
第十一条 学生代表大会进行选举和通过决议实行表决制,选举结果应当向大会公告,并经校党委批准,报省学联备案。
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学生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或修订学生会组织章程, 监督章程的实施;
(二)听取、审议上一届学生会组织的工作报告;
(三)选举产生新一届学生会组织委员会;
(四)选举产生新一届学生会组织主席团;
(五)选举产生出席上一级学联学生会组织代表大会的代表;
(六)听取提案工作报告;
(七)讨论和决定应由学生代表大会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学生会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代表)经班级团支部推荐、院研究生会组织选举产生。代表名额一般不低于学生会组织会员人数的1%,名额分配要覆盖到各个院、年级及主要学生社团,其中校、院学生会组织工作人员中的学生代表一般不超过40%,女代表一般不少于25%;各院代表名额原则上依照各院学生会组织会员人数按比例分配,代表名额不足3人的以3人计。
第十三条 代表的权利:
(一)通过符合本会章程规定的民主程序,在学生代表大会上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享有表决权;
(二)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三)在职权范围内以个人或者联名方式提出提案,并对提案办理情况进行询问和监督;
(四)对本会的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实行监督。
第十四条 代表的义务:
(一)刻苦学习,踏实工作,深化思想政治理论学习,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
(二)积极行使代表权利,认真履行代表职责,按时参加相关会议;
(三)密切联系学生,反映学生的意见和要求;
(四)监督本会开展工作,提出改进措施和工作建议。
第二节 校级学生会委员会
第十五条 校级学生会委员会是在校级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常设机构,执行学生代表大会赋予的职权。校学生会是全校学生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校级学生会工作人员一般为60人左右,主席团成员不超过5人(含执行主席),执行主席由主席团成员轮值担任,以学期为一个轮值周期。工作部门一般不超过6个,每个工作部门成员设负责人2至3人,工作人员一般不超过6人。学院学生会工作人员一般为20至30人,主席团成员不超过3人。除学生会主席团成员和工作部门成员,均不设量其他任何职务。学生会确需主办的重大工作或活动,可根据需要以项目化方式招募志愿者,吸收同学参加,因事用人、事完人散。
第十六条 学生会接受校团委和省学联的双重指导,校团委专职副书记兼任校学生会秘书长,校院两级学生会工作机构应成立团支部,团支部书记由学生会主席团成员担任,学生会工作人员应为党员或团员。
第十七条 建立重要事项、重大活动、重要信息、对外联络等事先审核管理制度。
第十八条 学生会主席团集体负责学生会重大事项,不设主席、副主席。学生会主席团候选人由学院团组织推荐,经学院党组织同意,由学校党委学生工作部门和学校团委联合审查后,报学校党委确定。主席团候选人要具有代表性,应当从校、学院学生会工作人员和各领域优秀学生典型中产生。
第四章 基层组织
第十九条 各学院学生会、班级委员会为校学生会的基层组织。
第二十条 学院学生代表大会是学院学生会组织的最高权力机关,学院学生会委员会是学院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常设机构。
第二十一条 学院学生代表大会在学院党委领导下,在校学生会与学院团委的具体指导下召开,召开前须经由学院党委批准、校学生会批复,按照规范程序召开大会。学院学生代表大会每年举行一次。
(一)学院学生会主席团成员应由学院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并征得学院党委同意后,报校学生会备案;
(二)学院学生会的组织机构、职责权限、工作程序原则上与校学生会对应;
(三)学院学生会属于校学生会的基层组织,接受校学生会的指导,加强与校学生会的工作联动,学院学生会应充分发挥贴近广大同学的优势,在校学生会指导下承办面向全校学生的具体工作项目;
(四)学院学生会要广泛动员广大同学参与学生会工作,在班级工作和社团活动的基础上开展符合学校特点、适合同学要求的活动;
(五)学院学生会每学期至少一次通过集中会议或书面形式向校学生会汇报工作,接受工作评议,评议结果不合格的学院学生会限时整改,并及时汇报整改结果。
第二十二条 班级委员会:
(一)班级委员会是本会的最基层组织,受校学生会和学院学生会的指导和帮助,与班团组织一起依靠广大同学开展工作;
(二)班级委员会由班长和委员若干人组成,由各班同学民主选举产生,并报学院学生会备案;
(三)班长有权代表全班参加学院学生会的有关会议,对学院学生会工作有建议权;
(四)收集同学们的建议、意见和要求,并及时向上级学生会组织及有关部门反映;
(五)协助学校、学院解决同学的学习和生活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和困难,切实维护同学们的正当合法权益。
第五章 工作人员
第二十三条 工作人员选拔标准:
(一)工作人员应为共产党员或共青团员,理想信念坚定,热爱和拥护中国共产党,具有强烈的爱国意识和爱国情感,积极弘扬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二)品行端正、作风务实、乐于奉献,具有全心全意为同学服务的觉悟和能力;
(三)学生会工作人员应当是学有余力、学业优良的学生,最近1个学期或学年成绩综合排名在本专业前30%以内,累计平均学分绩点2.5及以上,且无课业不及格情况。
第二十四条 工作人员遴选程序:
(一)校级学生会主席团候选人应由学院团组织推荐,经学院党组织同意,由学校党委学生工作部门和学校团委联合审查后,报学校党委确定;
(二)校级学生会工作部门成员由学院团组织推荐,经学校党委学生工作部门和学校团委审核后确定;
(三)选拔过程时刻保持公开透明、公平竞争,确保广大同
学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拔结果进行公示,接受广大同学监督。
第二十五条 工作人员退出机制:
(一)在遵守原则和程序的前提下,工作人员均享有提出辞职或退出的权利;
(二)所有提出辞职或退出的工作人员必须具备正当理由,须由本人向所属团组织、所属学生会递交书面申请,经所属团组织审查和所属学生会组织通过后方可辞职;
(三)对于无法正常完成学业、工作中不认真履行职责、工作作风不当、工作考核不合格等问题的工作人员,由所属团组织、所属学生会组织劝退;
(四)对于政治觉悟不高、违反校规校纪、道德素质缺失、行为失范等问题的工作人员,由所属团组织、所属学生会组织予以免职或罢免处理;
(五)所有在任期结束前辞职、被免职与被罢免的工作人员不发放聘书,不参与评奖评优。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适用于全校各级学生会组织。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于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学生代表大会及学生委员会。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经西安建筑科技大学第十七次学生代表大会通过后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