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学生会章程
(西安建筑科技大学第十四次学生代表大会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学生会(英文译名:Xi'an University of Architecture and Technology Students' Union )是在学校党委领导下、上级学联和学校团委双重指导下开展工作的全校本科生群众性组织。
第二条 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学生会宗旨是:全心全意服务同学。
第三条 本会的基本任务:
(一)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遵循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促进同学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团结和引导同学成为热爱祖国,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要求的合格人才,进一步增强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自觉树立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努力奋斗;
(二)以思想引领和成长服务为核心工作内容,及时向同学传达党的声音和主张,引导广大同学自觉把个人理想融入到党和人民的共同奋斗目标之中;
(三)发挥好学校与同学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积极听取、收集同学在教育教学、成长成才、生活服务、权益维护等方面的普遍诉求和现实困难,及时向学校党政领导和有关职能处室反映,坚持从同学中来,到同学中去;
(四)组织开展健康有益、丰富多彩的校园文化活动,致力校园精神文明建设,努力提高同学综合素质,促进同学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第四条 本会参加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和陕西省学生联合会,承认并遵守《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和《陕西省学生联合会章程》,作为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和陕西省学生联合会团体会员接受全国学联和陕西省学联的指导。
第二章 会员
第五条 凡具有西安建筑科技大学正式学籍的全日制在校本科生,承认本会章程,均为本会会员。
第六条 会员的基本权利:
(一)在本会内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通过正当途径和方式对本会进行监督,并提出建议、质询及批评;
(三)有权参加本会组织开展的各项活动;
(四)对于本会做出的决定有不同意见时,在坚决执行的同时有保留意见和向有关部门反映的权利;
(五)有按照本章程规定的民主程序讨论、决定本会事务,参与组织本会活动的权利;
(六)会员在学习、生活等方面遇到困难时,有权请求本会帮助。
第七条 会员的基本义务: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在重大问题上政治立场坚定、旗帜鲜明;
(二)自觉遵守国家宪法和其他法律、法规,遵守校纪和校规,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三)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支持本会的工作,维护本会的荣誉。
第三章 组织和职权
第八条 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一)本会的各级组织均应民主选举产生;
(二)本会的各级组织一律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负责相结合的原则。
第一节 校级学生代表大会
第九条 校级学生代表大会是学生会组织的最高权力机关,全校同学通过学生代表大会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治理和监督。学生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当选代表 参加方能召开。
第十条 学生代表大会进行选举和通过决议实行表决制,选举结果应当向大会公告,并经同级党委批准,报上级学联、学生会组织备案。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学生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或修订学生会组织章程,监督章程的实施;
(二)听取、审议上一届学生会组织的工作报告;
(三)选举产生新一届学生会组织委员会;
(四)选举产生新一届学生会组织主席团;
(五)选举产生出席上一级学联学生会组织代表大会的代表;
(六)听取提案工作报告;
(七)讨论和决定应由学生代表大会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一条 代表经班级团支部推荐、学院学生会组织选举产生,代表名额一般不低于学生会组织会员人数的1%,名额分配要覆盖各学院、年级及主要学生社团。其中非校、院级学生会组织工作人员的学生代表一般不低于 60%。代表名额不足3人的以3人计,委员候选人由各学院从学生代表大会中推荐选举产生。
代表的权利:
(一)通过符合本会章程规定的民主程序,在学生代表大会上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享有表决权;
(二)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三)在职权范围内以个人或者联名方式提出提案,并对提案办理情况进行询问和监督;
(四)对本会的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实行监督。
代表的义务:
(一)刻苦学习,踏实工作,深化思想政治理论学习,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
(二)积极行使代表权利,认真履行代表职责,按时参加相关会议;
(三)密切联系学生,反映学生的意见和要求;
(四)监督本会开展工作,提出改进措施和工作建议。
第二节 校级学生会委员会
第十二条 校级学生会委员会是在校级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常设机构,执行学生代表大会赋予的职权。校学生会是全校学生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校学生会工作人员不超过 60名,设主席团成员5名,其中执行主席1名。学生会确需主办的重大工作或活动,根据需要以项目化方式招募志愿者,吸收同学参加,因事用人,用完人散。
第十三条 明确负责学生工作的校领导分管学生会组织的工作,负责教学工作的校领导参与学生会组织的管理工作,明确 1名校团委专职副书记指导校级学生会组织,聘任校团委专职干部担任校级学生会组织秘书长。
第十四条 建立重要事项、重大活动、重要信息、对外联络等事先审核管理制度。
第十五条 学生会主席团集体负责学生会重大事项,设执行主席。学生会主席团候选人由学院团组织推荐,经学院党组织同意,由学校党委学生工作部门和学校团委联合审查后,报学校党委确定。主席团候选人要具有代表性,应当从校、学院学生会工作人员和各领域优秀学生典型中产生。
第四章 基层组织
第十六条 各学院学生会、班级委员会为校学生会的基层组织。
第十七条 学院学生代表大会是学院学生会组织的最高权力机关。学院学生会委员会是学院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常设机构。
第十八条 学院学生代表大会在学院党委领导下,在校学生会与学院团委的具体指导下召开,召开前须经由学院党委批准、校学生会批复,按照规范程序召开大会。学院学生代表大会每年举行一次。
(一)学院学生会主席团成员应由学院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并征得学院党委同意后,报校学生会备案;
(二)学院学生会的组织机构、职责权限、工作程序原则上与校学生会对应;
(三)学院学生会属于校学生会的基层组织,接受校学生会的指导,加强与校学生会的工作联动,学院学生会应充分发挥贴近广大同学的优势,在校学生会指导下承办面向全校学生的具体工作项目;
(四)学院学生会要广泛动员广大同学参与学生会工作,在班级工作和社团活动的基础上开展符合学校特点、适合同学要求的活动;
(五)学院学生会每学期至少一次通过集中会议或书面形式向校学生会汇报工作,接受工作评议,评议结果不合格的学院学生会限时整改,并及时汇报整改结果。
第十九条 班级委员会:
(一)班级委员会是本会的最基层组织,受校学生会和学院学生会的指导和帮助,与班团组织一起依靠广大同学开展工作;
(二)班级委员会由班长和委员若干人组成,由各班同学民主选举产生,并报学院学生会备案;
(三)班长有权代表全班参加学院学生会的有关会议,对学院学生会工作有建议权;
(四)收集同学们的建议、意见和要求,并及时向上级学生会组织及有关部门反映;
(五)协助学校、学院解决同学的学习和生活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和困难,切实维护同学们的正当合法权益。
第五章 工作人员
第二十条 工作人员选拔标准:
(一)工作人员应为共产党员或共青团员,理想信念坚定,热爱和拥护中国共产党,具有强烈的爱国意识和爱国情感,积极弘扬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二)品行端正、作风务实、乐于奉献,具有全心全意为同学服务的觉悟和能力;
(三)学生会工作人员应当是学有余力、学业优良的学生,最近1个学期或学年成绩综合排名在本专业前30%以内,累计平均学分绩点2.5及以上,且无课业不及格情况。
第二十一条 工作人员遴选程序:
(一)校级学生会主席团候选人应由学院团组织推荐,经学院党组织同意,由学校党委学生工作部门和学校团委联合审查后报学校党委确定;
(二)校级学生会工作部门成员由学院团组织推荐,经学校党委学生工作部门和学校团委审核后确定;
(三)选拔过程时刻保持公开透明、公平竞争,确保广大同学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拔结果进行公示,接受广大同学监督。
第二十二条 工作人员退出机制:
(一)在遵守原则和程序的前提下,工作人员均享有提出辞职或退出的权利;
(二)所有提出辞职或退出的工作人员必须具备正当理由须由本人向所属团组织、所属学生会递交书面申请,经所属团组织审查和所属学生会组织通过后方可辞职;
(三)对于无法正常完成学业、工作中不认真履行职责、工作作风不当、工作考核不合格等问题的工作人员,由所属团组织所属学生会组织劝退;
(四)对于政治觉悟不高、违反校规校纪、道德素质缺失行为失范等问题的工作人员,由所属团组织、所属学生会组织子以免职或罢免处理;
(五)所有在任期结束前辞职、被免职与被罢免的工作人员不发放聘书,不参与评奖评优。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适用于全校各级学生会组织。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于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学生代表大会。